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7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秉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199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吳秉憲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內關於「確定」之記載前,應補充「,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內關於「於民國99年12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99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9年12月3日縮短刑期」之記載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16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