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張偉雯 被告 孔燈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0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周宛瑩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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