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宗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31號確定判決(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9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是否具再審是由提起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是項規定乃再審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是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乃違背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是此種違背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未於再審聲請狀中附具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顯有未合,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無庸命其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