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67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系爭租約最近一次續約之證明文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謝碧莉法官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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