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景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參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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