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受刑人 李坤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李坤榮前因案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各判處罪刑在案,合計刑期7年9月,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事實及受刑人於民國100年6月9日入監執行後,於105年3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證。是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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