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王連碧 被告 程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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