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外包裝袋陸個,合計驗餘淨重玖點參柒壹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貳包(含外包裝袋拾貳個,合計驗餘淨重壹佰參拾點貳玖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驗餘淨重9.37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2包(驗餘淨重各為7.7009公克、70.1270公克、52.4711公克,聲請書就7.7009公克誤載為7.7384公克),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持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粉末6包(合計驗前淨重9.3738公克,合計驗餘淨重9.3718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或透明晶體12包(合計驗前淨重130.471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30.299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同年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二)各1份附卷足考(偵字第8991號卷第17至20頁),堪認均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
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各6、12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