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林明宏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恐嚇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2651號)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8件、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4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共3份、新竹縣湖口鄉戶政事務所新舊門牌整編號次對照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張(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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