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豊耀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玖包(純質淨重共計捌拾參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豊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2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純質淨重共計83.68公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違禁物,爰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88年10月4日20時10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臺北縣於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原各鄉、鎮、市○○○區○○○○街○○巷○號3樓為警查獲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22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該案所查扣之白粉9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共計83.68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88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8817643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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