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列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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