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020號
原告 張巧霖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菁
被告 劉穎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769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伍拾玖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