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靖然具保人梁財寶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梁財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曾靖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梁財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8月30日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673號卷第61頁、第67頁正反面)。
惟本院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及所陳報之居所地傳喚並合法送達傳票後,被告均未到庭應訊。本院復依法囑警前往上址進行拘提,亦因被告未居住該址且去向不明而無法拘提到案,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見本院訴字卷第44至45頁)、報告書2份(見本院訴字卷第60頁、第64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第81至82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又經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具保人到庭表示不知被告現在何處、亦無法聯絡到被告,有本院103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李佳靜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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