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惠健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生慢性復健醫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具狀補正
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