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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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吉益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珍珠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明(例如提出修繕費用
估價單),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