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蔡志祥
被 告 朱承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瑞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蔡志祥
被 告 朱承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