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6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624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紀睿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彥汀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