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簡字第159號原告 曾煥琮 被告 郭智育
張富美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浩宇
莊春錦 陳璧連
李曉嵐 余光三 林昆霖 黃明憲 洪秀鑾 陳憲隆 洪國富 吳瑞珍 王雅汶 杜梅貴 鄭錝錤 鍾詠梅 黃惠瑜 湯鳳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同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宣判,惟本件部分被告應有部分已移轉給原告,然該部分被告及原告均未聲請承當訴訟,導致已將應有部分移轉給原告之被告仍為當事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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