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江金嶺
吳玉梅 江淑良 江宗龍 江展毅 江妮錡 被告 任彥坤
程越 工程行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任彥坤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自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任彥坤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自字第1號案件判決無罪,惟因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郭哲宏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