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曾維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林信治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7號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汪漢卿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