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吳勝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勝芬於民國92年9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29日起至122年8月2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92年9月2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6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2年9月22日止,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9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320,350元②431,418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新庄子││72│建│476.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8│嘉義縣民雄│嘉義縣民雄│鋼筋混凝│55.8│65.4│9.69│││││13│倉庫│33│平│全部│││││鄉北斗村○○○鄉○○○段│土加強磚│0│9││││││0.││.3│方││││││鄰新庄子│72地號│造住家用││││││││98││9│公││││││100號││2層│││││││││││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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