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5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97年度易字第69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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