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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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301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公司法定代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