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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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7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