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丁○○
被告戊○○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就本院98年易字5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李玉雲通譯謝孟庭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丁○○到被告戊○○到被告甲○○到被告丙○○到被告乙○○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戊○○、甲○○、丙○○、乙○○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元,並自民國98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戊○○當庭給付原告貳萬元,並經原告點收無誤。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李玉雲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