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4,35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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