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宋希聖 被告 王舜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2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