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07號聲請人 鍾品儒 被告 林俊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1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林俊凱之配偶,因聲請人之公公 林秉裕 身患肢體癱瘓之重症無法自理生活,以往其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照護均多,而今被告因案受羈押,聲請人為一女流之輩,又有一年幼子女,實無能力照護年邁又身患重症之公公,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由聲請人即被告之配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
其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1年9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依據卷內證人 王俊淮 等人之證述及通信監察譯文等證據,
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本件被告係經拘提到案,其所涉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該刑事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危害甚鉅,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及公眾利益之維護,羈押被告亦未違反比例原則。
㈢至聲請人以被告需照顧其父親為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
語,均屬有關個人家庭狀況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容與執行羈押係為確保審判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序上考量迥異,亦難據為判斷其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根據,併為敘明。
四、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