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辛純昌 債務人 韓文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