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李維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鍾清榮 、 黃娘妹 、 鍾清煙 、 鍾清輝 間聲請再審事件(原確定裁定:本院108年1月31日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又依聲請再審狀所載,再審聲請人有訴訟代理人,亦請補具委任狀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周美玲法官王雅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