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碧壽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蔡碧壽及 黃彩雲 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蔡碧壽就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應繼分比例為何?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