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謝建民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被上訴人 林義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就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84年8月17日所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予廢棄;第一審之訴就前項不利於上訴人而予廢棄部分應予駁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重測前地號│├──┼───────────┼────────┼────┼──────────┤│1○○○區○○段○○號│1362.74│1/2○○○區○○段101-4│├──┼───────────┼────────┼────┼──────────┤│2○○○區○○段○○○號│2.25│1/2○○○區○○段101-3│├──┼───────────┼────────┼────┼──────────┤│3○○○區○○段○○○號│15.02│1/2○○○區○○段101-49│├──┼───────────┼────────┼────┼──────────┤│4○○○區○○段○○○○號│933.11│1/2○○○區○○段1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