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72號抗告人 陳輝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惠萍 即鑽石不動產間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附表一所示執行名義,向原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強制執行歸還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房屋(下稱A屋)及室內屋品。伊經執行法院發函補正歸還A屋及室內物品之執行名義,復於112年3月22日以陳報狀提出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彩色正本。執行法院於111年3月28日裁定(下稱A裁定)駁回伊強制執行之聲請,伊閱卷後始悉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均變成黑白影印本。伊於112年4月25日異議後,詎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竟以異議逾期、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下稱原處分),伊不服提起異議,亦遭原法院以相同事由,裁定駁回伊之異議(下稱原裁定)。原處分、原裁定藉伊異議逾期為由,移轉偽造公文書罪之行為,伊提出如附表二所示執行名義正本並無遺失,僅遭執行法院放置別處,A裁定違反法律程序。爰依法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上開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上開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A裁定,於112年4月6日送達抗告人
收受,抗告人於112年4月25日具狀異議乙節,有送達證書、抗告人異議狀可憑(見原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171號卷,下稱第27171號卷,第121、123至126頁),則抗告人對A裁定如有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自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抗告人至遲應於112年4月24日以前為之【註:抗告人住○○市○○區(見本院卷第7頁),不在原法院所在地住居,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6日,而112年4月22日(週六),順延至112年4月24日(週一)】,惟抗告人遲至112年4月25日始以書狀提出異議,顯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裁定以抗告人聲明異議逾法定期間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雖主張執行法院人員涉及偽造公文書云云。然依抗
告人112年3月7日強制執行狀所示(見第27171號卷第5頁),抗告人係請求相對人交還A屋及其內動產。而強制執行係以實現債權人對債務人實體上之權利為目的,故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對債務人須具有實體上權利,且履行期屆至,國家之執行機關始應予以保護,實施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貴在迅速,如要求執行機關,於開始強制執行之際,先審查債權人實體上權利是否存在及範圍,不但與「確定私權程序與實現程序分離」之立法體例有違,且勢將影響執行程序之迅速,因此產生執行名義制度。申言之,為期迅速執行,執行機關不審查債權人之實體上權利是否存在,僅要求債權人提出公文書,證明其實體上權利存在有高度可能性為已足,此項公文書即為執行名義。然稽之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裁定,其等主文均非命相對人將A屋及其內動產交還抗告人,則依上開說明,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裁定均非屬抗告人得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論該等裁定為正本或黑白文件,抗告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均未提出適法之執行名義,抗告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旻萱附表一編號執行名義名稱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停止執行裁定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33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02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附表二編號執行名義名稱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5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抗告人為債務人)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號停止執行裁定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33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202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