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奇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奇霏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奇霏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2年6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奇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二罪)有期徒刑3月(共十罪)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08月01日108年12月17日107年07月09日107年09月21日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8日108年02月22日108年04月15日108年08月05日108年09月17日108年10月09日108年10月30日108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4號臺中地院111年度自字第2號臺中地院110年度自字第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4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判決日期110年06月09日111年08月24日112年03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易字第243號11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06月09日111年08月24日112年03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718號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246號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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