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義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應為「陳義憲」或「 陳義忠 」,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