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禁止接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90號被告即聲請人林 昱豪 選任辯護人 楊沛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49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昱豪 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昱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承審合議庭之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為供述與被告 劉煜彥 之陳述述互不一致,所涉犯者又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為有利於本件之審理,審酌被告本身所涉犯之罪名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
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7年5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同案被告劉煜彥已經本院羈押,聲請人並無與其串供之虞,請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經查,被告於107年5月21日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當庭諭知自107年5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有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茲因本件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亦無證人需交互詰問,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理由及必要,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聲請,非無理由,故准予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法官張耀宇法官蔡鎮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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