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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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127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王啟愛 被告 陳宥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4,104元,及其中4萬3,498元自108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櫻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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