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6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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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李峻聲
被 告 張孝祥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6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4月30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5月7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
息,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肆仟陸佰零壹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