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27號
原 告 陳嬿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香籍 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44元,
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
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