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請人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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