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445號原告合集環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4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勝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