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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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溫惠美 保證人 王林冬足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黃超群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元,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1.84%,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
103司執消債更38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結果全部5名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在屏東縣○○鄉○○村○○路○○號經營「美顏美
體工作室」為業,每月收入約19,000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照片、名片附卷可證,爰以19,000元列計其每月平均收入。
㈡債務人與其配偶所生之2名子女均已成年,無受扶養之必要
,債務人之母龔吳○花(00年生)為中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4,700元,而其101、102年度均查無其他所得,亦查無勞保投保資料,有身心障礙手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上開補助尚不敷其生活所需,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應由債務人與其4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應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1,234元【計算式:(00000-0000)÷5=123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出扶養其母之費用為1,000元,未逾上開金額,爰以每月1,000元列計債務人此部分之支出。
㈢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均無不動產,現承租屏東縣○○鄉○○
路○號房屋居住,租金每月5,000元,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平均分擔,是債務人每月之租金支出為2,500元。
㈣以債務人每月平均所得,扣除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房屋租金
後,僅餘15,5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15500),依上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僅為4,631元(計算式:00000-00000=4631),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已高於前開數額。又債務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解約金49,377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14日回函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82,809元(計算式:4631×72+49377=382,809)。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5,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為36萬元,已逾上開餘額9/10,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規定,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為已盡力清償。
㈤此外,更生方案另有乙○○○擔任保證人,其自營家庭美髮
,每月收入約3萬至4萬元,另有8筆不動產(7筆土地及1棟房屋),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共846,493元,有名片、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更可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堪認更生方案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8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復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月)5,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1.84%││5.債務總金額:3,041,104元。││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7.保證人:乙○○○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清償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加總不等於每期清償總金額,則依序依債權比例金額大者優││先進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每期金額│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0,840│1,596│114,912│││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7,798│13│936│││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23,826│533│38,376│││股份有限公司││││├──┼────────┼─────┼─────┼────┤│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324,196│2,177│156,744│││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14,444│681│49,032│││股份有限公司││││├──┼────────┼─────┼─────┼────┤│總計││3,041,104│5,000│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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