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鄭淑貞 (即 李銘崇 之繼承人)代理人 李慈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