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賜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9541號、111年度偵字第32504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為甲○○之子,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家庭成員。被告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893號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亦不得對甲○○為騷擾之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
其後,該院並於111年2月23日核發111年度家護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命被告應於111年3月15日前遷出並遠離甲○○之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居所,有效期間同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告已知悉上開保護令及裁定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1年10月26日20時55分許,進入上址屋內,未遠離上址100公尺而違反保護令。被告又另行起意,於111年11月9日12時許,再次至上址,踢擊上址及鄰居房門,又無故持刀,致甲○○心生恐懼痛苦。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111年11月9日犯行)、第4款(111年10月26日犯行)之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2年3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