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911號
原告 詹友廷
被告 王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而本院於宣示裁判前檢視卷證,發覺本件有程序事項未完備,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