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事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 張士驊 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提起異議,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明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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