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 張士驊 間聲明異議事件,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提起異議,然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限聲明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