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75號
原告 林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婕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375號
原告 林永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宇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