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德貴 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生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616元(起訴時公告現值3,339元/平方公尺×拆除面積208.63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