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高苙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