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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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1號債權人益詮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債務人PIPIHPATIMAH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